歐盟EUR-Lex資料庫將PFOA(全氟辛酸)及其化合物納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法規

2020年6月15日,歐盟發布了法規(EU)2020/784,該法規修訂了現行的歐盟法規,以限制使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 新法規特別限制了全氟辛酸(PFOA),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的使用,並於2020年7月4日生效。此舉是歐盟POPs法規重塑的一部分。 這些物質也已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獲得國際淘汰的同意,歐盟是該公約的簽署國。法規內容如下:

在規例(歐盟)2019/1021附件I的A部份,增加了以下項目:

物質 CAS No EC No 中間用途或其他規格的特殊豁免

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及其相關化合物是指以下物質:

  1. 全氟辛酸(PFOA),包括其任何支鏈的異構物;
  2. PFOA的鹽類;
  3. 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在 《公約》中是指會降解為 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質,包括 含有直鍊或支鏈全氟基團, 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為 結構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質 (包括鹽類和聚合物)。

下列化合物不被視為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

  1. C8F17-X, 其中X = F, Cl, Br;
  2. CF3 [CF2] n-R’涵蓋的含氟< 聚合物,其中R'= 任何基團,n> 16;
  3. 具有≥8個全氟碳原子的全氟 烷基羧酸(包括其鹽、酯; 鹵化物和酸酐)
  4. 含≥9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 烷烴磺酸和全氟磷酸(包括 它們鹽、酯、鹵化物和酸酐) (v) 本附件中列出的全氟辛烷< 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
335-67-1
and others
206-397-9
and others
  1. 第4(1)(b)規定適用於PFOA或其鹽類存在於物質、混合物或物品的濃度應等於或小於0.025 mg/kg(按重量計為0.0000025%)。
  2. 第4(1)(b)規定適用單獨PFOA相關化合物或是其組合存在於物質、混合物或物品的濃度應小於1 mg / kg(按重量計為0.0001%)。
  3. 第4(1)(b)規定適用PFOA相關化合物存在於REACH法規Article 3 第15點(c)中所述,在嚴格的控管下生產小於6個碳原子含氟化合物的運輸中間體transported isolated intermediate,其濃度應小於20 mg / kg (按重量計為0.0020%),委員會應於2022年5月7日以前重新審核此豁免。
  4. 第4(1)(b)規定適用於聚四氟乙烯(PTFE)中PFOA及其鹽類的濃度等於或低於1 mg / kg (按重量計為0.0001%)的微細粉末,此粉末可透過電離輻射(最高400 kilograys)或透過熱降解以及在含PTFE微粉的工業和專業用途的混合物和製品中製成。同時應控制在PTFE超細粉的製造和使用過程中所有PFOA的排放,如果不能的話,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委員會應於2022年5月7日以前重新審核此豁免。
  5. 應允許出於以下目的製造、置於市場和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
    1. 2025年7月4日前用於半導體製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2. 2025年7月4日前用於膠卷的攝影塗料;
    3. 2023年7月4日前用於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防油和防水紡織品;
    4. 2025年7月4日前用於侵入式和植入式醫療設備;
    5. 2023年7月4日以前生產用於以下用途的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二氟乙烯(PVDF)
      1. 高性能、耐腐蝕的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用紡織品過濾膜;
      2. 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
      3. 能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 顆粒洩露的工業密封劑。
  6. 直到2025年7月4日前,允許將PFOA及其鹽類以及PFOA相關的化合物用於已安裝系統(包括移動和固定系統)中用於抑制液體燃料蒸汽和用於撲滅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的滅火泡沫,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不得用於培訓;
    2.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不得用於測試,除非會控制所有的釋放;
    3. 自2023年1月1日起,僅允許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在釋放物的場所中使用;
    4.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應根據Article 5進行管理
  7. 允許將含有全氟辛基碘perfluoroctyl iodide的全氟辛基溴perfluooroctyl bromide用於生產藥品,委員會應於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進行審查和評估此豁免,並於每四年評估一次直到2036年12月31日。
  8. 在2020年7月4日之前已在聯盟使用的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物品允許持續使用,Article 4(2)第三和第四小段適用於此類情形。
  9. 在2020年12月3日之前應允許以下情形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於物品中:
    1. Regulation (EU) 2017/745範圍內除了植入式醫療器材之外的醫療器材;
    2. 乳膠印刷油墨
    3. 等離子納米塗層

*1)《歐洲議會和2017年4月5日關於醫療器械的(歐盟)2017/745條例》,修訂指令2001/83/EC、條例(EC)第178/2002號和條例(EC)第1223/2009號,廢除理事會指令90/385/EEC和93/42/EEC

參考來源:
Regulation (EU) 2020/784: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0R0784

佳光電子有限公司是專業從事研發、生產、銷售 LED 光電器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我們的銷售的產品廣泛應用於電腦周邊、消費電子、家用電器,IT 通訊、汽車、照明、工業自動控制感應及各種光源應用,產品得到全球各地客戶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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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光一直以高標準的品質政策導向完成各項認證,如,質量類認證 ISO9001,汽車類有 IATF 16949,環境類有 ISO14001, 同時導入 RoHS 和 REACH 系統管理。

2020年4月8日, 歐盟委員會通過關於全氟辛酸(PFOA)、其鹽類和全氟辛烷磺酰胺相關化合物的清單的(EU)2019/1021號條例(EU)附件壹的授權條例(EU)2020/784(與歐洲經濟區相關的文本). 從2020年7月4日以後,禁止PFOA作為化合物、進行製造和銷售。與此同時,含有的PFOA超過10 ppb的、或者含有的PFOA相關物質合計超過1000ppb的混合物或者成型品,原則上禁止使用和銷售.

佳光公司嚴格遵循歐盟REACH的規定,並對所有銷售的產品嚴格做好原材料的控制,確保產品使用安全可靠. 依歐盟將PFOA及其化合物納入持久性有機汙染物POP法規要求, 佳光各系列LED產品已通過第三方實驗室測試, 並產品滿足歐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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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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