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R-Lex数据库将PFOA(全氟辛酸)及其化合物纳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法规

2020年6月15日,欧盟发布了法规(EU)2020/784,该法规修订了现行的欧盟法规,以限制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新法规特别限制了全氟辛酸(PFOA),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的使用,并于2020年7月4日生效。此举是欧盟POPs法规重塑的一部分。 这些物质也已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获得国际淘汰的同意,欧盟是该公约的签署国。法规内容如下:

在规例(欧盟)2019/1021附件I的A部份,增加了以下项目:

物质 CAS No EC No 中间用途或其他规格的特殊豁免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及其相关化合物是指以下物质:

  1. 全氟辛酸(PFOA),包括其任何支链的异构物;
  2. PFOA的盐类;
  3. 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在 《公约》中是指会降解为 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 含有直鍊或支链全氟基团, 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 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 (包括盐类和聚合物)。

下列化合物不被视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

  1. C8F17-X, 其中X = F, Cl, Br;
  2. CF3 [CF2] n-R’涵盖的含氟< 聚合物,其中R'= 任何基团,n> 16;
  3. 具有≥8个全氟碳原子的全氟 烷基羧酸(包括其盐、酯; 卤化物和酸酐)
  4. 含≥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 烷烃磺酸和全氟磷酸(包括 它们盐、酯、卤化物和酸酐) (v) 本附件中列出的全氟辛烷< 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
335-67-1
and others
206-397-9
and others
  1. 第4(1)(b)规定适用于PFOA或其盐类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浓度应等于或小于0.025 mg/kg(按重量计为0.0000025%)。
  2. 第4(1)(b)规定适用单独PFOA相关化合物或是其组合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浓度应小于1 mg / kg(按重量计为0.0001%)。
  3. 第4(1)(b)规定适用PFOA相关化合物存在于REACH法规Article 3 第15点(c)中所述,在严格的控管下生产小于6个碳原子含氟化合物的运输中间体transported isolated intermediate,其浓度应小于20 mg / kg (按重量计为0.0020%),委员会应于2022年5月7日以前重新审核此豁免。
  4. 第4(1)(b)规定适用于聚四氟乙烯(PTFE)中PFOA及其盐类的浓度等于或低于1 mg / kg (按重量计为0.0001%)的微细粉末,此粉末可透过电离辐射(最高400 kilograys)或透过热降解以及在含PTFE微粉的工业和专业用途的混合物和製品中製成。同时应控制在PTFE超细粉的製造和使用过程中所有PFOA的排放,如果不能的话,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委员会应于2022年5月7日以前重新审核此豁免。
  5. 应允许出于以下目的製造、置于市场和使用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
    1. 2025年7月4日前用于半导体製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 2025年7月4日前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 2023年7月4日前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防油和防水纺织品;
    4. 2025年7月4日前用于侵入式和植入式医疗设备;
    5. 2023年7月4日以前生产用于以下用途的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二氟乙烯(PVDF)
      1. 高性能、耐腐蚀的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用纺织品过滤膜;
      2. 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
      3. 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 颗粒洩露的工业密封剂。
  6. 直到2025年7月4日前,允许将PFOA及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的化合物用于已安装系统(包括移动和固定系统)中用于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用于扑灭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的灭火泡沫,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2.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测试,除非会控制所有的释放;
    3. 自2023年1月1日起,仅允许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在释放物的场所中使用;
    4.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应根据Article 5进行管理
  7. 允许将含有全氟辛基碘perfluoroctyl iodide的全氟辛基溴perfluooroctyl bromide用于生产药品,委员会应于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审查和评估此豁免,并于每四年评估一次直到2036年12月31日。
  8. 在2020年7月4日之前已在联盟使用的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物品允许持续使用,Article 4(2)第三和第四小段适用于此类情形。
  9. 在2020年12月3日之前应允许以下情形使用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于物品中:
    1. Regulation (EU) 2017/745范围内除了植入式医疗器材之外的医疗器材;
    2. 乳胶印刷油墨
    3. 等离子纳米涂层

*1)《欧洲议会和2017年4月5日关于医疗器械的(欧盟)2017/745条例》,修订指令2001/83/EC、条例(EC)第178/2002号和条例(EC)第1223/2009号,废除理事会指令90/385/EEC和93/42/EEC

参考来源:
Regulation (EU) 2020/784: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0R0784

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研发、生产、销售 LED 光电器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我们的销售的产品广泛应用于电脑周边、消费电子、家用电器,IT 通讯、汽车、照明、工业自动控制感应及各种光源应用,产品得到全球各地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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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光一直以高标准的品质政策导向完成各项认证,如,质量类认证 ISO9001,汽车类有 IATF 16949,环境类有 ISO14001, 同时导入 RoHS 和 REACH 系统管理。

2020年4月8日, 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全氟辛酸(PFOA)、其盐类和全氟辛烷磺酰胺相关化合物的清单的(EU)2019/1021号条例(EU)附件一的授权条例(EU)2020/784(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从2020年7月4日以后,禁止PFOA作为化合物、进行製造和销售。与此同时,含有的PFOA超过10 ppb的、或者含有的PFOA相关物质合计超过1000ppb的混合物或者成型品,原则上禁止使用和销售.

佳光公司严格遵循欧盟REACH的规定,并对所有销售的产品严格做好原材料的控制,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可靠. 依欧盟将PFOA及其化合物纳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法规要求, 佳光各系列LED产品已通过第三方实验室测试, 并产品满足欧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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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希
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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